一、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依靠父母、配偶、子女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赡养,且按照规定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二)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登记为一、二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视力残疾(含多重残疾)的;
(三)年满18周岁以上;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为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以上;
(5)家庭财产状况和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限额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规定;
(六)重度残疾人固定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的。
二。保障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2%发放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全额保障金;
(二)对有一定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2%与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差额发放。
(三)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特定对象额外缴纳一定数额保障金的政策,但其个人可享受其他政策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重度残疾人相关福利和优惠措施。
(四)残疾人既符合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又符合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和“一户多残”、“以老养残”生活补贴的,可以申请其中一项,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投标程序
(1)应用。重度残疾人本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对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进行书面说明,委托社会救助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核对;
重度残疾人或者其家属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审核和公示。按照“每进必查”的原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及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访取证、群众评议、行业评议、信息查询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三)审批。市(县)、区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审核材料并进行入户抽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合格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安全支付
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后,每月10日前将保障金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一并发放,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通过金融机构存入重度残疾人或其监护人账户。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保留账户存折。并防止和杜绝虚假申领、重复征收和克扣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