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失业保险参保流程
报名登记程序、提供材料及受理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支付单位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登记。
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时应携带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批准设立证书或者其他批准执业证书;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4.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5.员工一览表(10人以上需提供磁介质文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失业保险登记表、缴费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失业保险手册》。
缴费单位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结清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