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电动自行车注销登记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不得上路行驶:
(一)车辆因毁坏、丢失、报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
(二)因质量问题;
(三)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对过渡期内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届满,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号牌。
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驾驶时收听、浏览电子通讯工具,或者手离开车把,手里拿着东西;
(二)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三)牵引动物;
(四)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安装影响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