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才住房政策

同妻2022-08-15  18

广州市花都区人才住房实施操作细则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才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构建人才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穗建桂字〔2019〕17号)、《广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方案》(穗租字〔2017〕98号)和《花都亲商企26条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辖区人才住房的征集、申请、审核、分配、租售、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人才住房,是指由政府筹集,由实施机构统筹分配,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普惠性人才和投资型人才供应的住房。

实施机构是指人才住房所有权人和政府指定的人才住房实施机构的统称。

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花都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认定的“国际尖端人才”、“国内高端人才”、“区级人才”。其中,区级人才包括花都领军人才(团队)、花都高端人才和花都优秀后备人才。

普惠型人才是指不符合我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中高层次人才。包括花都“卓越人才计划”引进人才、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符合花都引进优秀人才住房补贴条件的人才、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纳入普惠性人才范围的人才。

投资型人才是指与区政府及各类投资部门签订投资协议、合作协议的企业的人才。

第四条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本区人才住房服务保障工作。

区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花都区人才住房资格审查。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人才住房政策和筹集计划,并对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和人才住房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办理人才住房规划、土地使用和登记手续。

区招商部门负责牵头已签订相关协议、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的企业人才住房的申报及相关审核工作。

区财政部门根据职能单位工作需要,结合本区财力支持人才住房资金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引导预算单位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加强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监督。

实施机构负责人才住房的征集、分配和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能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住房筹集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人才住房,可以通过配套建设、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设的政府住房筹集。,或通过购买和租赁市场住房,接管和盘活政府住房存量,以及接受捐赠的住房。

第六条已建成资产移交广州花都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政府住房作为人才住房使用的,由广州花都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组织人才住房分配及相关管理。

第三章分销管理

第七条人才住房分配对象分为高层次人才、普惠型人才和投资型人才。

高层次人才、普惠型人才、投资型人才可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享受一套租赁型或安置型人才住房;夫妻双方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个家庭享受一套全区人才住房。

第八条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

(一)拥有出租房屋的人才

1.符合条件的国际尖端人才、国内高端人才、花都领军人才,花都高端人才可分别申请入住不超过200平方米、180平方米、150平方米、120平方米的人才房。免租金入住时间不超过8年。

2.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等国际尖端人才,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另行安排。

(2)给人才住房。

符合免租人才住房条件的国际尖端人才、国内高端人才、花都领军人才,在本地区工作满8年,可申请配租的人才住房。

(三)安置人才住房

符合条件且不选择免租人才住房的高层次人才,可购买本区人才住房。其中包括:

1.国际尖端人才可按房地产配售时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的50%购买人才住房。

2.国内高端人才、花都领军人才、花都高端人才可按房地产配售时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的70%购买人才住房。

3.花都优秀储备人才可按房地产配售时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的80%购买人才住房。

第九条包容性人才住房保障

普惠型人才只能申请租住人才住房。按照“集中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供应。供应对象按城镇和用人单位分类设置,原则上采取整单位租赁的分配方式。详见《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十条招商人才住房保障

(一)受益企业(项目)人才住房安置保障待遇按照与区政府、各招商部门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合作协议等协议执行。

(二)受益企业(项目)人才住房安置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或任职,并与用人单位或其所在团体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

2.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企业认定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3.我和我配偶均未享受过花都区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购房优惠政策。

(3)受益企业人才原则上可按房地产配售时同地段、同类别商品房市场评估价的70%配售人才房。

第四章分配程序

第十一条租赁人才住房

实行“集中受理+常态化受理”相结合。“集中受理”一般采用公告方式实施,具体时间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区住房保障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人才住房窗口,受理日常申请业务,实现“常态化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申请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花都区租赁人才住房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汇总申请名单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二)审计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租赁人才住房的高层次人才和普惠性人才汇总信息提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高层次人才和普惠性人才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区组织部(区人才办)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在区政府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区组织部(区人才办)将公示确认的审核结果名单报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

(三)制定分配方案。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应根据人才资格审核结果、可售房源、国有资产审核处置意见等,及时制定分配方案。,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4)摇号选房。

1.国际尖端人才、国内高端人才、花都领军人才不参与摇号,可单独安排。

2.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根据区组织部(区人才办)报送的高层次人才和普惠性人才住房分配汇总名单(含入住面积),按照人才层次从高到低摇号选房。

(1)合格申请人多于可售房源时,先摇号“入围资格号”。

(2)同级人才先选序号,再摇号选房,确定房号后在分配结果确认单上签字。

(3)申请人未参加本次摇号选房的,其本次配租资格自动终止。只允许申请人再参加一次下一次摇号,之后在随后的时间内放弃并取消配租资格。

(4)人员摇号选房,委托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全程接受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社会监督。

(5)签订合同。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身份证等材料到实施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候选人未签订人才住房租赁合同或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未入住的,视为自愿放弃当期租赁资格,自自愿放弃租赁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6)入住。签订人才住房租赁合同后,承租人凭身份证等材料到实施机构领取钥匙,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

(七)公布分配结果。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具体实施机构将最终分配结果上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给予人才住房

(一)申报申请书。已租住人才房的国际尖端人才、国内高端人才、花都领军人才,在我区工作满8年的,可向区组织部(区人才办)申请免费赠送租住的人才房。区组织部(区人才办)出具审核结果,并将确认名单报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

(2)办理赠与协议。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实施机构应当协助人才住房所有权人与申请人签订赠与协议。

(3)房屋所有权登记。根据本细则,赠与人才住房由申请人持区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审核意见和赠与协议进行核准处置,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赠与手续并按规定办理过户凭证。房地产转让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发行结果的公布。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将租赠转换分配结果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人才住房安置

原则上每年组织实施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申请公告。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申请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花都区安置人才住房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汇总后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二)审计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将高层次人才申请配售型人才住房的汇总信息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对报送的人才资格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高层次人才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区组织部(区人才办)审核,审核结果在区政府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区组织部(区人才办)将公示确认的审核结果名单报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

(三)制定分配方案。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应根据人才资格审核结果、可售房源、国有资产审核处置意见等,及时制定分配方案。,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4)摇号选房。

1.国际尖端人才、国内高端人才、花都领军人才不参与摇号,可单独安排。

2.花都高端人才、花都优秀后备人才等高端人才按照人才层次从高到低进行选拔。

(1)同级人摇一摇序号,然后按序号选房。

(2)合格申请人多于可售房源时,先摇出“入围资格号”,再按摇出的顺序号选房,无需等待。

(3)经核实后,将有摇号的申请人选入住房区,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具体住房号。申请人可选择建筑面积标准较低的住房,并签署配售结果确认单。

(4)申请人未参加当期摇号选房的,其当期配售资格自动终止。

(5)本次摇号选择的房号只允许放弃一次,申请人签署放弃本次摇号声明。申请人只允许再参加一次下一次摇号,再次放弃下一次摇号,取消配售资格。

(6)人才住房摇号选房委托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全程接受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社会监督。

(5)签订合同。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等材料,与人才房业主(单位)共同签订存量房网签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按规定缴纳房款。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内,对配售的人才房实行产权交易限制。候选人申请购房后未签订人才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或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房款的,视为自愿放弃本次认购资格,自自愿放弃认购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6)所有权登记。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地产证上注明产权交易限制。所安置的人才住房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满10年的,产权交易限制自动解除。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和证照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公布分配结果。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将最终分配结果上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投资型人才住房

(一)区招商部门汇总各招商主体提交的企业申请人名单,会同区组织部(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住房保障厅、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厅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企业人才购房资格,再由实施机构实施分配。

(二)实施机构根据区招商部门汇总的人才购房资格名单制定分配方案,报区人才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租赁型人才住房的租金标准或配售型人才住房的配售价格,是指同期同区域同市场商品住房的租售价格,由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租赁人才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期满后,申请人仍符合我区人才住房供应条件,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人才住房所有权人(单位)或实施机构提出续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租。享受租赁型人才住房的人才或企业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事项。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租的,申请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后60日内结清相关费用,腾退人才住房。

第十七条本细则适用于实名制登记要求,只能购买一套。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内不得上市、流通、抵押(用于购买该套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

第十八条以欺诈手段骗取人才住房的个人和单位,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承租或出售人才住房的资格。已出租或出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5年内不受理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区发改部门将按规定将失信信息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人才住房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补充条款

第十九条本细则符合市、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从高到低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本细则适用于政府建设筹集人才住房的分配和配置。用人单位自行筹集的人才住房原则上分配给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具体申请、审核、分配办法可由用人单位参照本细则自行制定,分配结果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地区其他人才住房政策与本细则有出入的,以本细则为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应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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