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兰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需缴纳租金的;
(4)离休或退休;
(五)出国定居或者赴港、澳、台定居的;
(6)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的情形。
二。职工因工作调动或再就业需要在中心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操作规程》为职工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三。符合中心协助人民法院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要求的,按照中心规定的程序办理扣划业务。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
(二)通过赠与、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3)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不属于提取范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