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公租房按照户籍、收入、住房情况分为 A 和 B 两类:[/S2]
(一)公共租赁住房 A 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市区租房补贴发放给A类家庭。按照梯度保障原则,除特殊规定外,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优先保障A类保障对象。
(二)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是指除A类保障对象外,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或在市区实际居住并取得居住证;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2倍(含2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公租房B类保障对象原则上不发放租赁补贴,按照轮候顺序保障租金实物配租。
公租房A类保障对象在申请公租房保障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3年);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三)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且未租住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对象为单身申请,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
公租房B申请公租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或者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并取得居住证;
(二)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2倍(含2倍)的;
(三)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2平方米且未租住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为单身申请,年龄应在25周岁(含25周岁)以上;
(五)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四款规定的条件外,申请人还须持有大专或中专毕业证书,且自毕业次月起未满5年。用人单位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六)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四款规定条件外,申请人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3年以上,并取得居住证明,与本市用人单位累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