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细则

广州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细则,第1张

广州共有产权房户口迁入规定(附政策要求)

广州共有户口迁入规定

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的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物业管理区域及时纳入社区管理,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人和共同居住人可以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终止,或者共有产权住房产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同时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户籍迁出义务。无处落户的,迁入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拒不迁出的,由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经营单位申请将其户籍迁入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扩展: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共同约定》使用房屋,并配合市住房保障办和运营单位按规定开展的检查工作。不允许以下行为:

(一)违反规定或者约定,擅自交换、出租、转租、转让、抵押、赠与住房或者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份额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功能,利用房屋从事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或者在物业管理区域和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未合理使用和维护房屋,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超载物品、污染环境的物品、有健康风险的物品或者人货混装的;

(四)破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道路和公共设施,或者损坏建筑物、房屋的装修、墙体、电梯、消防、通信、安防、给排水、供电供气、承重结构等设备;

(五)不配合或者阻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附属设施、共用部位、立面、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依法维修或者改造的;

(六)违章搭建、停车乱扔垃圾、直接排放污水、占用走廊、通道、楼梯、屋顶、设施用房等公共空用房、饲养动物、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物质、违规发布广告、用噪声、灯光、煤气、标语等骚扰邻居。、醉酒闹事、乱倒垃圾或者垃圾不分类的

(七)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阳台、窗外、外墙或者其他禁止区域进行[/k0/]高度抛掷物体、搁置物品、堆放、粘贴或者悬挂,危害公共安全的;

(八)其他违反合同、协议、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做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工作,防止被监护人实施上述侵害行为。

建筑、设备安装、房地产中介等商业机构。不得违反规定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提供建筑、安装、中介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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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193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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