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城乡居民慢性病待遇政策办理流程

喀什地区城乡居民慢性病待遇政策办理流程,第1张

喀什地区城乡居民慢性病待遇政策+办理流程

一、城乡居民慢性病

有限慢性病(19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心病、ⅱ期以上(含ⅱ期)高血压、冠心病、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糖尿病、肾病综合征、慢性肾炎、帕金森病、甲亢、甲减、癫痫、阿尔茨海默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艾滋病、克汀病等。

不限慢性病(13种):肿瘤药物(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丙型肝炎、苯丙酮尿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结核病。

二。城乡居民慢性病治疗政策

1.城乡居民慢性病患者可享受门诊检查和购药费用报销政策。

2.有限额的慢性病每年最高报销2000元,每次检查费、购药费按50%的比例报销。无定额慢性病患者在医院门诊检查、购药时,可按相应医院级别住院报销比例支付。

3.每个有限额的人最多可以申报2种慢性病,每个无限额的人可以申报不限病种。

4.城乡居民慢性病患者可根据医院处方,每次服用60天剂量的药物。因特殊原因,经个人申请,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90天。

5.不符合慢性病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可以申请“两病”。

三。城乡居民慢性病处理程序

1、城乡居民可提供近两年住院病历或门诊检查资料、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等。到村卫生室,由村医按月将数据报送乡镇卫生院,再由乡镇卫生院按季度报送县市医保局。县医保局将人员信息及相关材料传送至县人民医院或维吾尔医医院,由县人民医院或维吾尔医医院按规定程序完成鉴定工作,并将鉴定结果上报县医保局,由县医保局完成信息录入。

2.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在接诊无住院记录但有明显慢性病指征的患者时,应及时引导患者到二级及以上医院检查评估。

3.对门诊、住院和符合二级及以上医院慢性病标准的患者,由医院主治医师协助患者填写《喀什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治疗审批表》,完成慢性病评估。

4.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慢性病鉴定标准的,由县市医保局通知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通知乡村医生及时告知参保居民,并做好政策解读。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聚客百科

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189440.html

()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2-08-15
下一篇 2022-08-15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