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新区直管区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放弃安置房给予奖励实施细则

江北新区直管区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放弃安置房给予奖励实施细则,第1张

江北新区直管区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放弃安置房给予奖励实施细则

江北新区集体土地征收奖励安置房实施细则(试行)

为有效缓解新区安置房建设压力,节约土地空,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加快房屋征收工作,参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文件精神,结合新区房屋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

坚持积极申请、自愿协商、公平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权。对符合新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后,被征收人自愿放弃一定面积安置房的,可以申请货币奖励。

二。奖励条件

被征收人自愿放弃安置房申请货币化奖励的,应当具有安置房购房资格并已签订《江北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征收人的直系亲属拥有除被征收住房以外的具有独立产权的住房;

2.被征收人的直系亲属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合同登记手续;

3.被征收人在集体土地相关房屋征收项目中已购买1套及以上安置房的;

4.被征收人与直系亲属共有产权的房屋。

三。奖励标准

1.自愿放弃安置房申请货币化奖励标准如下:

2.扣除安置房基准价格后的货币化奖励标准=自愿放弃安置房货币化奖励价格-安置房基准价格。

3.货币化奖励标准根据房地产市场等综合因素进行调整,每年调整一次。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管委会提出申请。

四。处理过程

1.被征收人签订《江北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退空房屋。被征收人与其直系亲属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审核。

2.实施征收单位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自愿放弃购买安置房协议书》,并经公证处公证,依法公示。

3.《自愿放弃购买安置房协议》经征收项目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通过后,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奖励费。

4.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征收项目,放弃发放安置房货币奖励资金,按照申请奖励的被征收人签约、腾退房屋的时间顺序进行审核,做好资金分配。

五.财务担保

新区直属江北区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放弃安置房给予的奖励。征收项目的投资单位应向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奖励资金可列入征收项目成本。

六、本实施细则由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实施的项目,继续按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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