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职业培训分为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学徒培训等。培训结束后,取得的相关证书作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依据。具有职业培训资格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企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以及其他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职业培训。每位学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清单管理,省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布培训项目目录和培训评价机构目录。
(一)就业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低收入家庭(贫困户、相对稳定的贫困户、边缘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城乡零就业家庭,下同)劳动力、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随军家属(经军分区、旅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并办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下同)、退役士兵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八类人员),以及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
学员年龄为16至60周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下同)。
补贴标准:
1.培训结束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15元/人课时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工种,按照专项能力评估目录确定。
2.培训结束后,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者,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培训后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五级证书,下同)者,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4.培训结束后,取得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四级证书,下同)者,按1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5.培训结束后,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三级证书,下同)者,按2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6.经培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二级证书,下同)的,按照3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7.培训后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证书,下同)者,按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国家初级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五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得少于65学时,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学时另行规定。
(二)创业培训
补贴对象:八类人员,以及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
补贴标准:
1.参加创业培训(SYB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证书(证书应由人社部门出具或可在人社部门查询)的,按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2.对取得营业执照的创业者,参加过“提升型企业培训”(IYB培训)、“拓展型企业培训”(EYB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参加业务模拟培训(或业务培训)并取得业务培训合格证书(或业务培训合格证书)。证明由人社部门出具,或可在人社部门查询),按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上述培训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
(3)劳动准备系统的培训
补贴对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补贴标准: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培训按300元/人/月核定,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农村学生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学生除培训补贴外,按150元/人/月核定生活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元/人。
(四)企业员工职业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企业组织员工在岗技能培训(含用人企业劳务派遣人员组织的在岗技能培训),其员工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下同)劳动合同(劳动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按月足额缴纳;与其签订劳务协议并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的,认定为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5)企业新学徒培训
参加企业新学徒培训并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员工,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标准依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通知》(琼人社发〔2019〕212号)具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