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全部可以报销吗?
三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带薪停工期满后死亡的,可以享受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吗?
答:没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带薪停工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员工出差发生意外可以留在当地治疗吗?
答:是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职工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在紧急情况下,他们可以去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职工外出工作,在统筹地区外发生工伤,未在统筹地区约定医疗机构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和医疗机构的治疗情况,待病情稳定后,返回统筹地区约定医疗机构治疗。
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员工在抢险救灾期间因公外出或下落不明发生意外,能拿到工资吗?
答:是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或者抢险救灾期间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发放工资,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将按月支付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垫付50%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负伤后直接死亡的,还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吗?
答:是的。
因工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其近亲属、单位的工会组织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可以全部报销吗?
答:不全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超出上述范围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