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交规定

武汉公交规定,第1张

湖北首部公交管理办法规范有哪些

2014年4月1日,市运管物流局在火车站公交站举办《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传活动,向过往乘客发放宣传单,宣传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结束了我省公共交通领域无法可依的历史。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不得擅自拆除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封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确需占用、移动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恢复、建设或者补偿。

损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配套服务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移动、封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改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途停站、中途甩客等至少要罚款50元。

《办法》对乘客、驾驶员和公交企业提出了要求。《办法》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不按线路行驶、停靠站点、候客、中途甩客、中途违反规定掉头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乘客应按规定购票;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者有碍他人安全健康的物品;不允许宠物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不准饮食、吸烟、乞讨等可能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办法》规定,公共交通企业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或者对答复有异议的,乘客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乘客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中心城区500米公交站点全覆盖

《办法》在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布局、资金投入、财税政策、设施建设、车辆装备、路权保障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设计。,并提出各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建设以公交车(电动车)为主体,包括快速公交在内的地面公共交通系统。《办法》提出,大城市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交场站500米全覆盖,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60%以上。据此,我省城市居民有望在500米内到达公交车站。

此外,鼓励和引导城市公交企业为大型社区、学校等设置公交微循环线路。,增加出行线路和交通通道,承担零星客流的汇集,并将其转移到就近的区域公共交通枢纽或城市主干公交线路,以减少到车站的步行距离,方便市民出行;优先发展智能公共交通,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换乘中心和配套停车场。

规划建设BRT,推广智能公交

下一步,荆州将借鉴“京枣线”公交改造成功经验,进一步推动城市公交改造发展,实施7路、7路、33路、34路公交改造,建立“城际公交、市区公交、市区公交、乡村公交”四级城市公交运营圈。深化定制公交服务,进一步细化定制公交管理,探索定制私家车服务,探索定制公交服务。

积极申报BRT项目,进一步推进智能公交建设,包括正式使用无线公交平台,与银行、手机通讯等部门合作推出公交卡,方便市民出行。更新130辆,加大节能车更换力度,空调车,使主城区万人公交拥有率不低于12标台,新增车辆比例达到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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