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简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318号令)和《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补助规定》, 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对本区房屋征收补偿、补贴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住宅的规定
(一)征收补偿补贴项目和标准
1.搬迁津贴
被征收人和承租人直接管理公有房屋时发生的搬迁费和设备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权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2.临时安置费
房屋被征收后,安置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5元,每权证不足1000元补足1000元。
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实施征购安置房的,应当按照征购安置房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和临时安置费标准支付。
3、征收住宅房屋、设备搬迁补助费。
(1)拆除原有管道燃气、安装管道燃气设施补贴:2500元/户。
(2)固定电话搬家补贴:310元/部。
(3)有线电视搬迁补助:400元/户。
(4)宽带网络拆除补贴:500元/户。
(5)空调整拆卸补贴:400元/台。
(6)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贴:400元/台。
(7)被征收房屋用电量提高到8 kW的,补贴280元/户。
征收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空调整等补贴参照住宅房屋标准补贴。
4.重大疾病和困难家庭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者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符合下列情形并在奖励期内完成签约搬迁的,可以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一)患重大疾病的,每人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一级残疾人不超过3万元,二级残疾人不超过2.5万元,三级残疾人不超过1.5万元,四级残疾人不超过1万元。同一个人不重复补贴。
(2)低保户每户补助不超过3万元,低收入边缘户每户补助不超过2万元。同时具备上述(1)、(2)两项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项补贴。
5.发放困难补助的依据
上述困难家庭的被征收居民、重大疾病、残疾人在申请困难补助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验证后,将填写表格并随协议一起分发。
(1)低保户和边缘户必须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登记。
(2)重大疾病患者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件。
(3)残疾人的,提供区残联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四)符合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房屋拆迁奖励
1.签订协议,完成奖励前的搬迁奖励。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正式裁决前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每张权证给予提前搬迁奖励10000元。
2.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并放弃购买被征收安置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承包搬迁奖励。
3.提前搬家奖励费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在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签约期限,奖励费用按下列规定执行:
(1)自签约期首日起30日内,按每平方米500元计算搬家奖励,不足30000元的每份权证补偿30000元;
(2)自第31日起45日内搬家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减少5%;
(3)第41天至第45天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减少10%。
第45天奖励费和第44天一样。
(4)违章建筑不支付先行搬迁奖励。
二。征收补偿最低标准
参照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我区仅有一个合法产权证记载的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分为:
1.选择产权置换或购买安置房的,以最小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安置房作为最低保障。获得的补偿不足购买的,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补足。
2.对于放弃产权置换、购买和征收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只选择货币补偿。参照区物价部门核定的保障项目,有产权的经济适用房销售总价为4420元/平方米,最低补偿标准为20万元。
三。补充条款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高淳区2018年2月2日发布的《南京市高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规定》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