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登记受理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
(3)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4)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男女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共识;
(6)男女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
(7)男女双方都没有重婚;
(八)男女双方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
离婚登记需要的材料:
(一)申请离婚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
2.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户口簿和身份证(当事人不能提供集体户口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人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面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持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现役军人:提供本人有效军人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
香港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身份证。
澳门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省居民: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省户籍的有效身份证。
华侨:本人有效护照。
外国人: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3.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离婚证需提供的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
2.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户口簿和身份证(当事人不能提供集体户口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人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面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持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现役军人:提供本人有效军人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
香港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身份证。
澳门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省居民: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省户籍的有效身份证。
华侨:本人有效护照。
外国人: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近6个月内双方半身免冠红底2寸单人照两张。
5.当事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6.《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收据》或收据遗失证明。
办理流程:
(一)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协议书,连同证件和证明材料,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登记申请表。
(二)接受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应当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受理离婚登记申请通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却期
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次日起,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后,出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书》。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次日起算,期间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次日为期间最后一日),双方应当持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及证明材料、离婚协议等。根据相关规定。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处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放)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预约入口:https://www.gdhy.gov.cn/(需预约两次)
第一次:申请离婚登记(进入预约门户→点击“开始预约”→点击“离婚登记申请”)
第二次:办理离婚证(进入预约门户→点击“开始预约”→点击“离婚登记”)
预订说明:
1.网上预约必须提前1天,可预约15天内的号源。
2.请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时间段到现场报到。如不能预约,应提前1天以上(含1天)取消预约。30天内,两次预约成功,未当场办理预约,也未提前取消预约的,视为失约。如果你不能赴约,你必须在毁约日期后15天再约一次。
3.登记时,未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有效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相关业务:①一方或双方预约人与实际申请人不一致的;(2)预订的业务类别与实际办理的业务类别不一致;③其他预订信息与实际信息不一致。
5.若当地已实施“同城”业务,则以当地的“同城”政策为准。
6.疫情期间,请做好个人防护,戴好口罩,配合体温检测,听从现场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