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保险筹资、伤残评定、护理服务、保障待遇四大标准,构建了三方协议管理、人员动态管理、考核结算、全程信息系统、监督管理等五大服务体系。
(一)保险筹资标准。一、统一参保对象,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为伤残保险参保人员。第二,融资渠道多元化。基金由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三部分组成。第三,按年龄付费机制。【/S2/】60周岁(含)以上参保人员,筹资标准为100元/人/年,其中个人、财政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4:2:4的比例分担;60周岁以下人员,筹资标准为60元/人·年,其中个人、财政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2:1:3的比例分担。四、便捷的个人支付方式。医保参保的员工,每年12月同一时间转入个人账户;居民医保参保人每年缴纳居民医保费,其中学生、儿童、大学生暂不缴费。享受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全额财政补贴的居民,其伤残保险个人缴费由财政部门全额补贴。
(二)评价标准。一是规范评审流程,明确“申请自评、材料初审、现场评审、邻里访问、公示、复评、评审结论”7个环节和时间节点的具体要求;二、明确鉴定费的标准和来源。申请人在家进行鉴定的,鉴定费标准为300元/次;如果申请人入住机构后进行评估,评估费为200元/次。初次评估费用由伤残保险基金承担。申请人申请的复评结果与初评结果一致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其他应当由承办机构承担的情形。三、制定南京市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充分发挥专家团队的力量,在国际通用Barthel指数评分的基础上引入身体残疾程度的因素,减少主观干扰成分,通过设置两个评价量表的权重,增加评价的客观公正性。
(3)护理服务标准。一是设置两类服务模式,支持残疾人自主选择机构照料或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二、规范护理标准,按照“保基本、稳起步”的要求,坚持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托养服务机构托养服务项目23项,居家托养服务项目18项,基本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第三,明确护理服务是协商供应的。残疾人与服务机构就相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频次、服务时间、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体现了服务供给的灵活性,鼓励服务机构的多层次发展。
(四)基金支付标准。首先明确两类护理金的支付标准。接受上门服务的,基金按45元/小时的标准与托养服务机构结算;入住托养服务机构接受托养服务的,基金按照60元/天的标准与托养服务机构结算。二是明确四级家居服的时间标准。【/s2/】《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规定的80周岁以上残疾人服务时间为31小时/月;政府养老的失能老人,服务54小时/月;或者生活在低保边缘家庭的重度残疾人,服务时间为40小时/月。同时,符合上述三类人员条件的,给予最高选择待遇,不再重复享受。第三,明确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挂钩。残疾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护理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住院期间将停止其伤残保险待遇。
(5)五大服务体系。首先实现四方协议管理。医保部门和承办机构分别与评估机构、托养服务机构、托养机构和残疾人签订服务管理协议。在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发挥市场调节机制,满足社会多层次服务需求。二是建立两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息数据库,将所有评估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纳入信息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未纳入信息数据库管理的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伤残保险相关工作,以促进评估和护理服务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第三,建立考核结算制度,建立与参保人满意度、考核和护理服务质量挂钩的考核结算机制。医保部门、承办机构、评估机构、托养服务机构每月通过扣除评估,提取一定比例的托养费用作为备用金的方式进行费用结算。第四,构建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申请、评估、服务、监督、考核、结算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提高服务管理效率。第五,建立智能审计、日常检查、年审、廉政档案等监督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