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继续教育政策介绍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继续教育政策介绍,第1张

南京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扣除(标准+对象+材料)

扣除标准: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继续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按照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学历继续教育的抵扣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用于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费用,在取得相关证书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期间包括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仍在的期间,以及教学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节假日。

扣款对象:

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个人,可选择由其父母或本人扣除。

所需材料:

接受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应当保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扣款计算时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是指从我国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录取开始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月份。同一学历(学位)的继续教育扣除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

什么情况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受雇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饰、安装、绘图、化验、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座、翻译、审稿、书画、雕塑、影视、录音、录像、演出、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等。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以图书、报纸等形式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特许经营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使用权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5)营业收入是指: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的所得,来源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个人承包、租赁、分包、转租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辆和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中奖、中奖、中奖彩票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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