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直公积金提取额度一览
根据《江苏省省直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江苏省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如下: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建房、房屋修缮的实际支出。
用于拆迁购买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扣除拆迁补偿费后的实际购房支出。
购房时约定房屋产权份额的,按照各自的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费用。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
(三)职工连续3个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该房屋当年的租赁费用。
(四)职工及其配偶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第(一)、(五)、(六)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存人民币1元。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的职工,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职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存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二项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认定重大疾病,《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规定的重大疾病,医保部分或公费报销额度达到规定金额以上的, 自费部分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缴费和个人自理金额之和。
职工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员工的提取额度由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附:江苏省省直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