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苏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1张

苏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办理指南

gt; gt gt社区居民参加医疗保险

首先,对于对象

居民医保对象中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社区居民)应当通过社区工作机构办理居民医保缴费手续:

1.老年居民;

2.失业人员;

3.未入学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和婴幼儿,或者父母在本市市区户籍,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

4.在外地高校就读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

5.苏州市区未入学且取得积分就医资格的0-7岁流动人口子女。。

二。结算年度和申报付款期

1.老年居民和失业人员居民医保结算年度自2022年起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2021年9月起,申报缴纳期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2.学生、儿童、大学生居民医保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期间为每年9月18日至11月30日。

三、办理流程

1.社区居民在年度申报缴费期内,由本人或监护人携带户口簿,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工作机构,填写《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手续。(其中,取得积分入学就医资格的0-7周岁未入学的苏州市流动人口子女,由其父母持本人居住证和《苏州市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就医审批表》到居住地社区办理。

失业人员还须提供其就业创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符合免除条件的重度残疾人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听力、语言、视力、肢体残疾一至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一至四级的残疾人视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免除劳动能力鉴定)。

2.社区工作机构对个人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居民医保资格,办理登记手续后打印《苏州市城镇居民医保(税)登记表》。

3.居民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社区居民凭上述表格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申报缴费期限内按照税务部规定的缴费方式(税银平台合作银行网点或网上缴费渠道)缴纳。具有豁免资格的被保险人在办理申报确认手续后,完成下一年度的保险业务,无需个人缴费。

四。预防措施

1.达到参保年龄、户籍迁入本市市区、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失业、被鉴定为重度残疾、出生三个月以内等人员。,且符合新居民医保条件的可在结算年度内申请参加当期居民医保。上述人员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按年度标准缴纳居民医保费或按规定申请豁免后,从次月起享受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2.社区居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才能享受相应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在申报缴费年限内办理参保手续的社区居民,出生后3个月以上申请居民医保的新生婴儿,须在下一结算年度的申报缴费年限内办理参保手续,结算年度内不予受理。

3.首次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障卡。

4.老年居民和失业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后,应当连续缴费。参保后中断参保的,在办理续保手续时,应按照老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中断期间各年度的医疗保险费(职工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年度除外)。逾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上述情况的参保人员,社区工作机构应通知个人到区医疗保险所。

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后,由区医保经办机构打印《社会保险费(税)征缴通知书》,参保人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缴费方式(税银平台合作银行网点或网上缴费渠道)缴纳当年年度缴费和补缴金额。

5.失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办法参加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失业人员在选择险种前应详细了解相关政策法规,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

6.社区居民是否符合居民医保费免缴条件,以登记时的条件为准。

7.参保居民在结算年度内因死亡不符合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条件的,其家属应及时向社区工作机构报告,由社区工作机构办理个人保险关系注销等相关手续。

8.结算年度开始后进入待遇享受期,已缴纳的居民医保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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