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
(一)身份证件
1.内地居民需提交常住户口簿和身份证;
2.现役军人需提供军人证和居民身份证;
3.香港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和香港身份证;
4.澳门居民须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和澳门居民身份证;
5.台湾省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及其在台湾省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6.华侨应当提交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7.外国人应提交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二)辅助材料
1.无法提供集体户口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内地居民,可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持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或者丧偶的,常住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与实际婚姻状况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离婚证或者丧偶证。
2.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团级以上政治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
3.香港居民应当提交经香港委托的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澳门居民须提交经澳门公证处公证的声明,证明其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关系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台湾省居民应当提交经台湾省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省居民委托第三人办理并经台湾省公证处公证的前款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
6.华侨应当提交由所在国公证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7.外国人应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或主管机关出具的、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或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
(3)男女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三张,红底,尺寸2寸(宽5.3cm×高3.5cm)。照片要求:
1.是最近6个月拍摄的;
2.正面形象,头脸不歪斜不侧翻,头发不遮挡五官;
3.不戴有色眼镜、婚纱、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党是否免冠、听话;
4.不要穿露肩或吊带上衣;
5.照片要同底板,红底;
6.头部要占照片的2/3。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浓妆照、夸张表情和佩戴有损严肃性的服装配饰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