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已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将于12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表决。
为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做好法规草案的继续审议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和社会各界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s2/】《条例(修订草案)》有哪些亮点?
一、居住登记纳入全市统一数据库
《条例(修订草案)》第六条要求,居住登记、居住证服务管理等信息应当纳入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和应用。
二。谁来提交?如何提交?
(1)谁是户籍提交人?什么时候提交?
●流动人口住所为出租屋的,出租人为住所提交人;承包、转租或委托代管的,承包、转租或委托代管等实际管理人为住所提交人;除以小时、日为租赁期限的出租屋居住提交人外,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应当在流动人口迁入后24小时内进行登记,其居住登记信息应当在流动人口迁入、迁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
●流动人口住所为用人单位宿舍的,用人单位为住所提交人;除以小时、日为租赁期限的出租屋居住提交人外,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应当在流动人口迁入后24小时内进行登记,其居住登记信息应当在流动人口迁入、迁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
●流动人口住所由本人或者直系亲属购买、建造的,房屋所有人为住所提交人;流动人口应当自入住、退房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居住登记信息。连续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流动人口,可以不提交居住登记信息。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流动人口居住为借住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居住提交人;流动人口应当自入住、退房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居住登记信息。连续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流动人口,可以不提交居住登记信息。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流动人口居住地在前款所列情形以外的,居住地提供者为居住地提交人;流动人口应当自入住、退房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居住登记信息。连续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流动人口,可以不提交居住登记信息。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际管理人为居住提交人的,居住所有人和提供人应当督促实际管理人提交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租赁期限为小时、日的出租屋,居住申报人应当在流动人口迁入、迁出时即时报送居住登记信息。
(2)提交什么资料?
●流动人口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
●住址和住所类型;
●流动人口入住和退房时间。
(3)流动人口和居住提交人应办事项
流动人口应当向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机构和居住申报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流动人口拒绝提供信息或者身份不明的,居住申报人不得提供住所,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流动人口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或出差;
●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校就读;
●居住在宾馆、酒店、客栈、招待所等可供住宿的经营服务场所,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旅馆业住宿登记。
三。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享受十大福利
《条例(修订草案)》还提到,公安机关和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拓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申报、采集和核实方式,利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和其他便捷方式,为居住提交人提交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方便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查询相关信息;
要求出租期限短、人数多的出租屋或宿舍应配备居民信息采集系统,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
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外,还可以享受本市十项公共服务设施:
●申请积分入户;
●申请经济适用房;
●按有关规定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创业投资支持;
●按有关规定享受孕前优生检查项目;
●为随迁子女申请积分;
●随迁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
●办理老年人优惠卡;
●申请医疗救助和因病致贫临时救助;
●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适龄儿童传染病防治和免疫规划服务;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当地居民标准进行人身伤害赔偿。
四。非法提交将被罚款
《条例(草案)》也设定了相关处罚。
●居住提交人虚假提交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虚假提交居住登记信息的数量处以每人1000元罚款。
●居住提交人未提交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居住为以小时、日为租赁期限的出租屋,居住提交人未按照规定提交承租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未按规定报送与承租人同住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未报送人数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住所为用人单位宿舍的,住所提交人未按照规定提交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报送的,按未报送人数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居住实行小时、日出租的,居住提交人未按照规定向承租人提交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居住提交人未按要求提交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未报送人数处以每人200元罚款。
●流动人口拒绝向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机构、居住申报人提供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罚款;流动人口向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机构、居住申报人提供虚假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住提交人未安装居住信息采集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提供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将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