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转移条件
(一)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
1、男性未满50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的被保险人。
2.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并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我局最后缴费年限为10年。
4.户籍在广东省(除最后参保地在外省且本地缴费达到10年及以上)。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省内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现由省社保局参保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最后参保地属于省社保局的参保人员,可向省社保局申请转移省内异地养老保险关系。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从省级社会保险统筹单位转出的职工,可凭省社保局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转移材料
(一)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2.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
3.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参保人户口簿首页及附页复印件;
4.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调动的,提供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于流动就业的,提供本人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调动的,提供调动证明复印件。
4、原参保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证》原件。
注:办理省内转移业务时,若参保人在办理业务时处于“在职”状态,申请表须由个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的复印件须复印在A4纸上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的签注。
转移过程
经办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转院条件进行审核。
(1)对符合转移条件的跨省转移业务,当场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由参保人自行转移或邮寄至转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人在收到转出地和转移基金发放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接续工作。
(2)对符合转移条件的省内转移业务,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全省电子运营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完成转移接续工作(45个工作日)。申请人可登录省社保局网站查询业务办理情况。
办理时限和费用
办理时限:符合要求后45个工作日。
手续费:免费
处理位置和联系信息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农民工)
转移条件:
异地转移:农民工医保异地转移。
异地转移:农民工社保从异地转移。
转移材料:
(一)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险种变更信息表》;
(3)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或支取申请书。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的转移和接续(农民工)
转移条件:
异地转移:农民工医保异地转移。
异地转移:农民工社保从异地转移。
转账方式: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尚未领取转移前的期间将与再次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间合并计算。
从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时间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