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发放育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拟订第1条的基础
根据《攀枝花市委办公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人力资源聚集十六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潘蔚办发〔2021〕5号)要求,为充分调动群众按政策生育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建设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提供人口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分配对象
(一)基本条件。夫妻双方均为攀枝花市户籍、参加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的城乡居民。按照政策,他们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落户攀枝花。
(二)计数原理。纳入基地的孩子户籍在攀枝花。合法收养的子女纳入子女基数,再婚前生育并由再婚夫妻抚养的子女纳入子女基数,双胞胎和多胞胎按子女数计算。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前共同生育的子女不计入子女基数。
(三)计算时间。按照政策生育二胎及以上子女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6月12日及以后。
第三条发放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每个孩子每月发放500元育儿津贴,直至孩子年满3周岁。
第4条宣言原则
育儿补贴政策按照居民自行申报的原则执行。申请人可以是配偶中的任何一方。丧偶、离异,本人与同一配偶生育过第二个及以上子女,子女由他们分别抚养。
第五条申请材料
(一)基本情况。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申报当月正常参保状态的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所有一起出生的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复印件;申请人的攀枝花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二)特殊情况。除上述资料外(离婚不含结婚证),离婚或丧偶案件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离婚案件需提供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丧偶案件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合法收养儿童需要有收养证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资格确认
(一)个人申报。【/s2/】申请对象可到子女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进行现场申请,或通过“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二)乡镇初审。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告知申请对象并做好说明。一次性告知不完整信息,进行补充完善。乡镇(街道)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3)县(区)审批。乡镇(街道)对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于每月月底前5个工作日上报县(区)卫生局,县(区)卫生局于当月月底前完成审批。县(区)审批结果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年度资格审查。乡镇(街道)每年12月对本年度享受的对象进行年审。家庭任一成员申报户籍迁出攀枝花,且夫妻双方均未连续参加攀枝花社会保险的,在其户籍迁出或社会保险缴纳中断当月取消其享受独生子女补助金的资格,不得重新申报;享受抚养津贴的子女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抚养津贴。
第7条基金的发行。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申报后的次月起享受政策,由县(区)卫计局在次年第一季度前按照“一卡通”业务流程,通过“一卡通”平台将社保卡一次性发放到领取人手中。
第八条供资保证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和三区按照50%: 50%的比例分级负担,市和两县按照20%: 80%的比例分级负担。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
第九条档案管理
申报一户的档案资料,乡镇(街道)会长期保存。其他工作材料由市、县(区)、乡镇(街道)根据职责进行整理、归档和保存。
第十条监督和管理
各县(区)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市卫健委对分配对象、申请流程、资格确认、档案管理等县乡两级工作流程进行监督;市财政局监督资金的管理和分配。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
申报对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补贴资金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补充条款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攀枝花市卫生委员会负责解释。如本实施细则与今后上级发布的相关政策不一致,则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