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就业失业登记政策
国家法律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对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的资料”[S2/]
2。《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省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保局发〔2013〕111号)第九条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失业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 (一)各类学校已满16周岁未继续学业的。
(二)因各种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
(3)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停止经营的;
(4)有二、三产业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
(5)承包地被征用,符合当地条件;
(6)士兵退出现役,不纳入国家统一安置;
(7)被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者解除劳动教养的;
(8)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其他条件。失业登记由本人向经办机构申请。
其中,无就业经历的非农业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失业后可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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