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须知]
1.纳税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文书表格可在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在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在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纳税人最多只需到税务机关办理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全部为复印件的,必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字。
6.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的当天。
(一)自用应税车辆的购置日期为购置日期,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二)应税车辆进口自用时,为进口日期,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签发日期。
(三)应税车辆为自产、赠与、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为取得日期,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日期或者签发日期。
8.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应税价值,为纳税人向销售者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
(二)纳税义务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完税价格,应当加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生产自用的应税车辆的应税价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含增值税。
(四)纳税人通过捐赠、奖励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买应税车辆时有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含增值税。
(五)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格的,按照纳税申报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9.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0.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以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的应税价值中免税或减免税车辆的应税价值为基础,每满一年减征10%。
11.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
(1)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向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2.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纳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印制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完成车辆购置税缴纳业务后,在办理车辆登记时,无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13.自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纳、完税证明换发或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需要车辆购置税纸质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将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也可通过本省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