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灵寿县电动自行车规范化管理,净化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提高全民守法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全县范围内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
动员全力以赴,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实现“车必上牌,人必戴帽”的目标,从根本上解决电动自行车交通乱象,引导群众安全、文明、绿色出行,以综合治理的显著成效推进滨江生态新城、现代美丽长寿建设,护航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征程。
1。预约登记和登记时间
1.预约备案时间:2022年4月1日至5月31日,通过“石家庄公安交警”或“石家庄车辆驾驶管理在线”微信微信官方账号进行网上预约,手机登录电动自行车预约系统进行预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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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牌进攻集中报名时间:2022年5月5日至5月31日。
二。集中注册的区域范围
全县两轮电动自行车。
三。服务网络设置的集中处理:
全县15个乡镇43个集中办理网点,群众可就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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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费用
居民自用非营运电动自行车免费登记上牌。
电动自行车认证标准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能力,能够实现电动助力和电力驱动功能,并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两轮自行车。
1。对符合新旧国家标准的居民自用电动自行车发放正式号牌(绿色)。
(一)新国标
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实施。
(GB17761-2018)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脚踏骑行能力;
2.它具有电力驱动或/和电力辅助功能;
3.采用电力驱动方式行驶时,最高设计速度不得超过25km/h;电力驱动时,速度超过25km/h时,电机不提供动力输出;
4.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小于等于55公斤;;
5.电池的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6.电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2)旧国家标准
根据1999年至2019年4月14日实施的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最高车速不超过20k m/h;
2.整车质量(重量)应不超过40kg;
3.必须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二。对不符合新老国标要求、车速在50公里/小时以下、不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白色临时号牌(白色)。过渡期为三年。期满后,不准上路行驶。
三。对从事快递、互联网运营等经营活动且符合新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营运牌照(黄色)。
四。对时速50公里以上的电动两轮车,严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符合机动车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五、对电动三轮车,严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符合机动车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灵寿公安交警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严格按照时间截止预约上牌:
集中许可后,自2022年6月1日起,销售企业实行许可销售,取消集中许可阶段设置的服务网点,过渡期内停止办理非标准两轮电动车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登记许可进入常态化管理阶段。同时,公安交管部门将实行“逢车必查,违章必纠”,坚决做到对未注册电动自行车和不戴头盔行为“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