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用人单位能单方辞退工伤职工吗?
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后,可能暂时或永久无法工作,工作能力和水平无法恢复到过去,无法满足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创造相应的效益。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规定如下:
(1)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五、六级残疾职工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或者六级伤残的,应当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同时,经工伤职工本人要求,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七级至十级残疾职工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用工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用工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