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人才住房政策解读
【/s2/】《通知》实施后,哪些人群的购房政策有所调整?
(一)新落户我省的人才(不含高层次人才)
原来的政策是:在我省落户之日起,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的,可购买2套住房。
现行政策为:本人须提供本人在我省累计12个月及以上的社保或个人纳税记录,方可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含二手房,不含产权式酒店,下同);第一套住房购房合同备案满36个月后,可以购买第二套住房。
《通知》实施之日起家庭已在我省拥有1套住房的新落户人才,在购买另一套住房前,须提供其在我省累计12个月及以上的社保或纳税记录;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不能再买房。
(2)未在我省落户的人才(实际在我省工作但尚未落户者)
原政策为: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在我省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12个月及以上,且在我省无自有住房,可在我省购买1套住房。
现行政策是:需提供本人在我省24个月及以上社保或个人纳税记录,且本人在我省无自有住房,可在我市购买1套住房。
(3)非本地户籍人员
原政策为:在我市限购区域购房的,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的社保或纳税记录;在限购区域外购房的,可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的社保或个人纳税记录,在我省无自有住房的,可在我市购买1套住房。
现在的政策是:不再区分限制区和非限制区。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购房60个月及以上的社保或纳税记录,在我省无自有住房的,可在我市购买1套住房。
(4)离婚人士
原来的政策没有限制。
现行政策是:夫妻离婚的,自离婚之日起3年内,任何一方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的住房套数按离婚前我省家庭拥有的住房套数总和计算。即《通知》实施后离婚的人,离婚之日起3年内是否有购房资格,取决于离婚前家庭拥有的房屋总数。不符合适用购房政策规定的住房数量的,可以在政策范围内购房;已达到或超过适用购房政策规定的购房套数的,不能再次购房。
离婚时间以离婚证登记日期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为准。离婚再婚后,以新家庭为单位执行住房限购政策。通知实施前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按原政策执行。
谁的购房政策不做调整?
1.2018年4月22日前(含)在本省落户的居民;
2.2018年4月22日后至《通知》实施前在本省落户的居民;
3.《通知》实施前已落户的各类人才;
4.各类公认的高层次人才(A、B、C、D、E);
5.总部企业、投资项目企事业单位人才继续按照《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海口市委人才发展局、海口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人才发展局关于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补充通知〉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建发办发字〔201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在我省落户的人才和非本省户籍人员,在《通知》实施前已取得购房资格代码,但尚未购房。《通知》实施后,他们还能继续买房吗?
未在我省落户的人才和非本省户籍人员,在《通知》实施前已取得购房资格代码,但尚未购房的,按《通知》执行。即《通知》实施后,符合《通知》要求的,购房资格代码仍然有效;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取消购房资格代码。
通知实施前已签订购房协议或认购书,并已缴纳相关房款的,是否适用新政?
为保证政策顺利衔接,不影响已进入购房流程的居民家庭完成购房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等手续。对《通知》实施前已提交合同备案或已完成购房合同备案的,继续适用原政策完成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手续;《通知》实施前,未提交合同备案但已签订购房协议(或认购书)并已支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且符合相应时期住房限购政策的,可凭购房协议(或认购书)和银行转账凭证(不含现金支付)等资料继续办理购房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通知实施前已申请人才落户但未取得迁入许可证明或已取得迁入许可证明但尚未迁入我市户籍的人员,政策实施后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通知》实施前,已申请人才落户,但未取得《迁入许可证》的,按《通知》执行;《通知》实施前,已取得《迁入证》但尚未迁入我市户籍的,按原政策办理落户手续。
通知实施前已申请人才落户但政策实施后已取得本省户籍证明的人才(不含高层次人才),购房政策如何执行?
以迁入许可证书记载的日期为准。通知实施后,记录的日期按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