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工伤赔偿标准
医疗补偿标准
一、带薪停工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按月发放。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护理费用
1.标准:(1)带薪停工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伤残评定后需要护理,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占地面职工年平均月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24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2个月工资,三级伤残20个月工资,四级伤残18个月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伤残津贴的基础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24个月,六级伤残18个月;
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40个月,六级伤残34个月。
七至十级残疾人待遇标准
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
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20个月,八级伤残15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十级伤残5个月。
死亡赔偿金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
配偶=员工生前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工资×30%
(注: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受抚养亲属批准的抚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工人的工资。)
残疾职工在带薪停工期间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