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优化失业保险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任堇社办发[2021]8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相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失业保险“畅通准入、安全经办”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的申请
(一)失业人员可通过“天津人力社保”APP,或在其居住地的区社保分中心、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党群服务中心等经办部门(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申领手续,确认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和截止时间。
(2)2005年10月后已缴纳失业保险满10年的,2005年10月前失业保险实际缴费时间和视同缴费时间不再审核;缴费时间不满10年需要审核的,由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到参保地的区人社局进行审核。
(三)2020年1月1日以后,失业保险经办部门不得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未办理失业登记的,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系统自动完成失业登记。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确定。失业登记时间与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间不在同一个月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从申领当月开始,从次月起为失业人员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按月申请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的,医疗、生育保险费可以代收,相关费用由个人先行报销。
(五)按规定应停发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停发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的申请。其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应当同时申请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的,或者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部门一次性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农业工人失业保险福利审计
2015年1月1日前参加农业劳动者失业保险的被保险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连续缴费,且无离职记录的,失业保险金或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连续缴费时间计算发放。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贴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保分中心和所在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一)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在登记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后,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app申请补贴,也可在居住地街道(镇)党群服务中心申请补贴。每月19日(不含)前申请补贴的,从当月起享受补贴;每月19日及以后申请补贴的,从次月起享受补贴。当月未发放补贴的,可以在当年的下月结算期内领取,不能分年度领取。
(2)补贴享受期内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发生变化的,补贴比例按次月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变化;受补贴人员终止补贴的,次月有资格享受补贴。上述人员应到街道(镇)党群服务中心提出变更补贴比例或终止补贴的申请。
四。技能提升补贴申请
失业保险公司或员工可在区社保分中心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区社保分中心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
动词 (verb的缩写)失业保险福利和技能提升补贴。
失业相关福利和技能提升补贴应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正在领取福利的失业人员可逐步改为社会保障卡。每月15日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补贴和一次性待遇,每月25日发放临时物价补贴,每月5日、15日、25日发放技能提升补贴。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