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创业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通知》(市字〔202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创业补贴政策(全面实施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时,可按规定申请创业补贴。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是指企业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注册为企业法人。
1.失业的人。指本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失业登记的非本地常住人口;以本市户籍创办经营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辞退、备案人员。
2.大学毕业生。是指毕业5年内未就业并创办创业实体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留学回国的台港澳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在校生和休学创业大学生。毕业年份是指毕业的自然年份,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技术学院的毕业生。是指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全日制毕业生,以及毕业当年的在校学生,在创办经营实体时处于待业状态,毕业后5年内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鉴定等级和储备技师职业资格。
4.扶贫和享受政策人群(包括防止返贫的监测救助对象)。指创办经营实体时在本市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以及东西部合作地区享受扶贫政策的人口。
5.事业单位离岗创业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指本市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创办经营实体时,按规定带科研项目或成果,离岗或在岗自主创业。
6.在本市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并在被辞退、原单位备案后6个月内创办创业实体,并将就业和社保关系转移到申请补贴的创业实体的职工。
其中,对于创办小微企业,申请创业补贴的人群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群。
二、申请条件
1.申请范围内创业者创办的创业实体须取得1年以上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且申请补贴时创业实体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申请创业补贴时,创业者本人须在创业主体办理就业登记,并为员工缴纳12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带动就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创业实体,可增加补贴。其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创业者,设立经营实体后,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缴纳12个月及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我是一个创业者,属于普通大学生辍学创业。我应该办理休学手续,但不需要办理就业登记,也不需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或在职创业的,创业者本人不得在创业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或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3.在补贴申请和审核过程中,申请单位的法人或负责人及其员工应处于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的状态。
4.申请创业补贴的人员必须是创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一创业主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或同一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三。补贴标准
创办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事务所等开办实体的,开办补贴标准为6000元;创办小微企业的,起步补助标准为12000元。符合创业带动就业条件的(不含创业者本人),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和申请补贴时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增加补贴金额。以上创业补贴合计不超过3万元。
四。资金来源
创业所需资金从区(市)就业启动资金中拨付,市级给予适当补助。
动词 (verb的缩写)申请程序
1.申请。创业主体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持被补贴人员身份证,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任何一家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其中,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台湾、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校的归国留学生和毕业生,还应提供教育部学历证明材料;退学创业的普通大学生,还应提供退学相关材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或在职创业的,还应提供离岗协议相关材料。
2.审计。经营主体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复审,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审核中如有疑问,应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电话抽查、现场核实等方式进行核实。每个区(市)每月审计2批。
3.拨款。补贴由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拨付至申请人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本单位用于代扣代缴社保费的银行账户或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其中,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市场主体,补贴资金应先拨付到单位银行账户。单位银行账户无法使用的,单位可出具单位负责人出具的《个人账户使用授权书》后划拨至其授权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个人银行账户。
4.信息披露。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通过部门网站、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包括享受政策的单位名称、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和具体金额等,接受社会监督。
不及物动词政策趋同
1.《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任青社〔2019〕11号)2022年4月25日到期后不再执行。本通知自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5日。
2.本通知实施前一个月(含当月)符合《关于贯彻落实社发〔2020〕6号文件加快实施稳定就业政策的通知》(社发〔2020〕10号)、社规〔2019〕11号、就业岗位开发一次性创业补贴要求的,可继续按上述文件申请。其中,申请创业就业岗位开发一次性补贴的人员,应在2022年4月25日前办理就业登记。以上补贴申请日期截至2022年9月30日。
3.本通知实施前一个月(含当月)不符合任青社发〔2020〕10号、任青社规〔2019〕11号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发展补贴申请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政策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有调整,按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执行。此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