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4.目前已在外省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规定期限(6个月),不存在未完成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还款协议》、《住房公积金提取及房租支付协议》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协议等。);如果历史上已在本市缴存,当前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已注销;
5.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6.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无未清偿住房公积金债务或其他可能影响偿还国家公积金贷款的债务;
7.所购住房为在本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借款人必须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并能够提供相关合同、身份证明、首付款证明等符合要求的材料;
8.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9.符合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申请人拒绝贷款:
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交易,目前逾期未还的;
2.最近5年内有连续6次(含)或12次(含)以上逾期记录;
3.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承诺等情形;
5.最近三年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被列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或者最近五年以欺诈手段非法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被列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6.有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