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征信要满足什么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只有在避免了下列情形的情况下才能办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
借款人及配偶信用报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贷款
1.近两年单笔贷款有连续3次以上(含3次)逾期记录或累计6次以上(含6次)逾期记录;
2.贷款目前已逾期;
3.贷款有担保人还款记录;
4.贷款或担保贷款分为五类:关注、次级、可疑或损失;
(2)信用卡
5.近两年内信用卡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
6.信用卡目前已过期;
7.支付、冻结或坏账前的信用卡状态;
(3)准信用卡
8.准贷记卡近两年内累计透支180天以上,无归还记录;
(四)信用记录显示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
上述第2、6项情况,逾期金额低于1000元的,提供银行还款证明,可受理;逾期金额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需额外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方可受理。
以上第四项情况,个人征信报告在受理时应更新,贷款状态恢复正常。
以上第7项情况,受理时应更新个人信用报告,信用卡状态应恢复正常或注销。
对于信用卡的年费和非消费欠款,银行应当出具说明,并提供记录年费和非消费情况的银行交易记录,经核实后可以受理。
如果因为银行系统的问题导致征信报告相关信息不准确,银行会出具情况说明,核实后可以受理。
二。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个人信用状况的识别和使用
借款人或其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放贷款:
1.历史公积金贷款被中心起诉,或因其他诉讼,公积金中心作为抵押权人直接参与财产分配;
2.五年内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其他方式证明贷款申请人及夫妻任何一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