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职业技能补贴申请条件

沈阳职业技能补贴申请条件,第1张

沈阳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汇总

(一)就业技能培训

将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后两年内未就业人员(含技师学院高级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城乡贫困劳动力(农村贫困家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村残疾人家庭、城市贫困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六类家庭中的劳动者)纳入重点就业群体,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通过就业补贴资金补助生活费(含交通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上述三类人员每年参加免费职业培训不超过3次,具体补贴按照实际参加有效培训的天数计算。

对在家乡参加创业培训的农民工、贫困人口、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人员,培训补贴按《关于转发〈辽宁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任申社发〔2020〕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手工艺传承人等机构或个人提供培训返乡创业人员,按照每人每课时10元、最高3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对象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按规定标准直接补充培训科目,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账户资金中拨付。

其他相关事宜按照《沈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任申社发〔2019〕78号)、《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的通知》(任申社发〔2020〕38号)等文件执行。

(2)企业组织岗前、转岗和岗位培训

企业在职培训的两类调整为:由企业出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组织开展在职培训,并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企业职工转业后6个月内,组织开展转业培训,并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培训内容以岗位对应的技能和知识为主,包括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健康卫生等一般职业素质。按照实践与理论6: 4的比例设置课程,其中通用理论课程不低于5学时,专业理论课程线上不超过15学时,线下不低于20学时。按照每人每学时10元计算,补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的标准。培训补贴按规定标准直接补贴给企业,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账户资金中拨付。

除上述调整外,企业举办的岗前培训、转岗培训、补贴申请及拨付程序等在职培训的组织实施,仍按照《关于沈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补充规定》(任申社发〔2020〕36号)执行。

(3)企业组织员工出国培训

适用对象和标准。组织企业一线在岗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和行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按照实际培训费用80%的标准给予企业境外培训补贴,每人最高2万元。培训补贴按规定标准直接补贴给企业,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账户资金中拨付。

(四)以工作代替培训

对离校后两年内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开展劳动者代培训的各类企业,按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人数按月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符合困难条件的农村户籍和高校毕业生(属于低收入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贫困家庭和残疾人、烈士子女)补贴标准上浮20%。

对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并开展劳动者代培训的中小企业,按吸纳人数按月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对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暂时困难,但不裁减人员、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代职工培训的,按照代职工培训人数按月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每人每月400元。

补贴主要用于开展代工培训、职工生活补贴等支出。补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账户资金中拨付。以劳动培训为主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受理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以工代赈政策实施期限不变。对同一个人,企业不能重复享受代职工培训的补贴政策。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市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其中,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工信部发〔2011〕300号)的规定确定。“停产”是指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生产经营业务的全部或部分停产。

(五)企业员工职业技能竞赛

鼓励企业开展员工在职培训,支持企业推荐优秀技能人才,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含同级优势竞赛选拔赛)。员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由员工所在企业给予补贴(以下简称“竞赛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账户资金中拨付。补助标准为县级比赛每人1500元,市级比赛每人1500元,省级比赛每人2000元,全国性比赛每人5000元,世界级比赛每人10000元。省以下竞赛每项参赛人数不超过100人。享受企业竞赛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参加同一比赛的员工,按最终比赛等级给予比赛补贴。主办方应在比赛结束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参赛员工名单。

(六)高危行业安全技能培训

落实安全技能培训补贴,应急部等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各类企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证、操作证等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补贴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其他相关事宜由五部门转发,包括《辽宁省关于实施高危行业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辽应急发〔2020〕5号)、《沈阳市应急局:通知》(沈应急发〔2020〕28号)、《沈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补充规定》(社发〔2020〕36号)等文件。

(七)新学徒培训

新学徒制培训范围扩大到企业所有职工(含试用期),培训成本高、急需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提高20%。其他相关事宜按照《沈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任申社发〔2019〕78号)执行。

(八)劳动准备系统培训

将20周岁以下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培训政策范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参加预科培养的“二本生”中的农村学生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学生,在培养期间通过就业补贴资金给予生活费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300元。其他相关事宜按照《沈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任申社发〔2019〕78号)执行。

(九)职业技能鉴定

对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在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范围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证书)的学员,按照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操作证、特种职业能力证100元、初级(5级)140元、中级(4级)190元、高级(3级)250元、技师(2级)370元。原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本通知规定调整执行。受训人员缴纳职业技能鉴定费的,由个人或委托培训主体、企业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缴纳;培训主体或企业先行支付的,由培训主体或企业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由企业或培训主体支付。个人申请鉴定补贴的,需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申请表》;培训主体或企业(含个人)申请补贴的,需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单位申请表》和鉴定补贴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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