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生育服务证的使用与管理规定
银川市生育服务证使用管理规定
1.育龄夫妻凭生育服务证可在指定机构免费享受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农村孕妇补充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妇幼保健服务;按照规定,可以到相应的机构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申请生育津贴,为新生婴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按照生育登记(审批)权限,生育一至二孩由乡(镇、街道)审核盖章后生效,生育三孩由县(市、区)审核盖章后生效。各级医疗和社会保障机构应按权限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检查等级。
3.已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注销其生育服务证。已生育的,按法律法规处理。
(一)以不正当手段或者虚假承诺取得生育服务证的;
(二)溺婴、弃婴或者虐待婴儿,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
(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已怀孕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不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4.批准生育第三个子女,因户籍或者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批准生育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撤销批准再生育的决定,收回生育服务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5.《生育服务证》由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乡(镇、街道)盖章,由村(居)或乡(镇、街道)填写发放。
6.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行“多证合一”,将生育服务证与其他卫生计生相关证件和服务有机整合,优化婚育健康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7.出生前遗失生育服务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由原发证机关核实后补发生育服务证。
8.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三孩生育登记材料按年度分类建档,专人统一管理,一案一卷长期保存。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要检查一孩(二孩)(三孩)生育登记和服务管理落实情况。
9.违反本办法,进行生育服务登记、审批和发放生育服务证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