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育儿假休假条件
女员工在子女满一周岁前可享受哺乳假,父母双方在子女满三周岁内可享受育儿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女职工生育子女满一年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保证哺乳时间,提供哺乳条件。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保证哺乳时间和提供哺乳条件的,经与本人协商,单位可给予三至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生育津贴标准给予津贴,不影响晋升和调资,计算工龄。
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子女不满三周岁的,父母双方每年共给予10天育儿假。
提示:员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产假条例:
1.陕西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产假,同时给予男方15天护理假,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20天护理假;
2.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0天产假;
3.女职工生育三个子女的,前款规定的产假增加十五天,男方的护理假增加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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