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第1张

西安哪些纠纷不可以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下列争议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和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的差异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争议。有的是既有权利纠纷,即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既有内容产生的纠纷;其中一些是因要求新的权利而产生的纠纷,以及因制定或改变工作条件而产生的纠纷。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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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利纠纷,可以仲裁。因此,提交仲裁的争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争议各方应是平等的当事方;

2.仲裁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

3.仲裁的范围仅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产权纠纷。

详情请致电Xi安相关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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