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工伤管理条例

太原市工伤管理条例,第1张

太原工伤认定的其他情形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伤害的;

4.患有职业病的;

5.因工负伤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引起急性中毒住院抢救,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核实的;

4.被用人单位安排在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患有传染病的;

5.曾在部队服役的职工,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注: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前款第五项情形的职工,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吸毒;

3.自残或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失去享受待遇的条件;

2.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

4.被判入狱执行死刑。

更多太原工伤保险信息,点击进入太原工伤保险专题。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聚客百科

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124042.html

()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2-08-10
下一篇 2022-08-10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