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一览
天津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1.失去享受待遇的条件;
2.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
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用;
(二)工伤康复费;
(3)住院伙食补助;
(四)在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用;
(五)辅助设备安装和配置费用;
(六)生活费和护理费;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丧葬补助金;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下列工伤费用:
暂停带薪工作期间的工资和福利;
(2)带薪停工期间的生活护理;
(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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