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认定操作规程

山东省工伤认定操作规程,第1张

青岛工伤认定操作规程

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按工伤认定申请表的要求向工伤认定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工伤认定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并及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材料齐全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制作《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工伤认定补充材料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需要补充的材料。

工伤认定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或者补正期限届满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原则上应当在7日内提出。复杂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工伤认定机构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文书发送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后,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将工伤认定相关资料按时间顺序逐案装订归档,保存期不少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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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1184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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