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区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青岛地区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第1张

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根据2021年3月5日发布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保险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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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在所在地实施新农保、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当缴纳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实际年龄至60周岁的剩余年限,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的部分。(鲁发〔2013〕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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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113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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