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重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第1张

重庆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条件+标准)

一、适用人群:

优先选择我市重点行业和新兴工业企业,以新招聘和转岗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术工人为主要培训对象,以高级工及以上技术工人为主,兼顾各类技术工人(包括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工和服务外包工)。

二。补贴条件:

[1]完善补贴政策

1.学徒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培训资格证书(由培训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人员,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人社部发〔2021〕39号文件有关规定(原则上每人每年学徒补贴标准)联合发放。

2.取得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6000元/人/年的标准执行。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账户资金或就业补贴资金中支付,补贴期限为实际培训期(不超过备案期)。

3.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如改制、破产等。,且学徒培训尚未到期,提前结束学徒培训且未参加鉴定或结业考试的,可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4.对完成主要培训课程并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职工,可申请鉴定或毕业考核。取得相关证书后,按实际培训年限给予补贴。

[2]实施企业保障措施

学徒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企业应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政府对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给予补贴。

承担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学徒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

企业学徒的在职培训、业务培训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企业获得的政府培训补贴可用于支付导师津贴、开发培训课程、聘用教师、购置培训设施设备、学徒误工及住宿补贴、优秀导师及学徒奖励、企业技术技能开发等。

[3]完善奖励激励机制

对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成效显著、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高技能人才项目建设中予以倾斜,优先考虑申报产教融合、属于国有企业并纳入相关考核评价激励的企业。

承担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公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按照当年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收入的5-20%增加当年绩效工资总额。

工作成绩突出的技工院校教师和优秀企业导师,在参加职称评定、教学成果评选和高技能人才评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鼓励企业和培训机构将学徒培训成效作为员工绩效考核、工资待遇、职称晋升、评优的重要依据,设立学徒奖学金和优秀导师津贴,对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学徒设定高水平的技能工资或相关薪酬。企业要支持建立职工培训中心,备案技能人才独立评价机构,实施“企业全员持证上岗”行动,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全面发展,实行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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