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伤认定情形
工伤认定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伤害的;
4.患有职业病的;
5.因工负伤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9、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受到伤害的;
10.曾在部队服役的职工,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不可接受的范围: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吸毒;
3.自残或自杀;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或者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本单位或者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南昌市人社局联系方式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