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疫情期间低保补贴如何发放
组织实施
(一)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给予补助,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确保补贴发放工作顺利进行,特别是对因疫情新发放对象的补贴要及时审核发放。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能,负责统计核算全市本部门应支付的人员数量和补贴金额,向市财政申请市级承担的资金并负责支付,指导区(市)县对口部门做好地方财政承担的资金申请和支付工作。
(三)区(市)县政府要统筹安排地方财政资金,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分配要公开透明,做到不遗漏、分配得当、不补发。
(4)此项补贴应于2020年3月20日前发放到位。其中,非集中供养人员补贴发放给个人;集中供养人员(含成都市救助管理站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补贴发放给集中供养机构,由集中供养机构统筹使用。
资金来源
补贴由市财政和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具体为:
(一)由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并由市人社局发放的失业人员补贴,由市财政负担;
(二)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补助,从下拨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解决;
(三)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补贴由区(市)县财政承担。市财政对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给予25%的转移支付补助,对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等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