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怎么领?(条件+材料+方式)
残疾人就业学徒补贴
申请条件:
面向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年满18周岁至35周岁,取得高中(职校、技校等。)或以上,并持有本市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进行3至6个月的就业见习。见习结束后,在本单位就业率达到50%及以上的,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标准:
1.就业见习期间,用人单位为就业见习人员支付的月生活费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见习人员就业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2.就业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按照见习期间每人每月3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3.提前完成就业见习并在本单位就业的,或未完成就业见习提前离职的,按实际见习月数计算就业见习补贴。
申请材料:
(一)填写《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二)学员的毕业证书和待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支付学员生活费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申报个人所得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方式:
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至3月持规定的申请材料,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经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于当年4月发放补贴资金。
注:
在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或代扣代缴登记的用人单位,应按比例到天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办理残疾人就业审核。
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天津保税区税务局、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登记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用人单位,按比例到滨海新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残疾人就业审核。
在其他区办理税务登记或代扣代缴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