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扣押期限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第三十三条规定“因取证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并妥善保管。所以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扣留的理由只能是需要收集证据。你不能通过扣留车辆来强制机动车一方缴纳事故处理保证金。
二、另《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期限超过期限的,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无主车辆弃车逃逸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未领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在事故车辆鉴定完毕,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后5日内,通知机动车一方取回车辆。一般来说,鉴定不应超过20天。所以交警不能无限期扣留事故车辆。一般来说,最多20天,机动车可以要求交警返还事故车辆。当然,如果受害方在诉讼前提出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扣留车辆至诉讼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