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的权利义务

违法行为人的权利义务,第1张

交通违章当事人义务权利

交通违章当事人的义务和权利

(1)义务

1.交通违章者由公安机关查处;

2.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有饮酒、吸毒、注射毒品等可疑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3.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交出当事人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或者其他非法装置、牌照;

4.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交通违法行为无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处以罚款。3个月内不办理的,吊销当事人的驾驶证。

5.缴纳罚款后,当事人应当持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和道路交通违法记分表到执行机关处理违章的窗口取回凭证或者办理相关手续;

6.当事人受到公安机关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交出机动车驾驶证,接受处理;

7.当事人对交通违法行为有异议的,应当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通知书》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8.当事人记满12分后,必须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参加科目一考试和道路驾驶考试。

(2)权利

1.有权了解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2.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对处罚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对吊销驾驶证的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强制报废车辆的处罚或者对车辆作出没收决定的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

(一)处罚机关: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含)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上罚款、吊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由县级以上交警部门作出处罚。

(二)交通警察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应当纠正的,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告知以下内容:

1、交通违法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2.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对各类违规行为适用程序的具体操作步骤。

1.当事人对其交通违法行为无异议的,应当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持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记分卡到执行机关处理违章窗口取回证件或办理相关手续。

3.适用一般程序,违法行为人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标准有异议的,警方应当出具证明和处罚通知书,当事人持处罚通知书和证明到执行机关接受调查。

(四)公民被吊销驾驶证并处或者单处2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按照《广东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执行。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不缴纳罚款的;

2、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

3.不参加交通违法记分考试;

4.经通知仍未领取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副证和正证。

(六)驾驶人经通知超过六个月仍未领取被暂扣或者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该机动车的号牌和行驶证,并按规定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

(七)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在吊销决定生效后一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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