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涉及法律法规

交通事故涉及法律法规,第1张

交通事故案件常用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当行人穿过人行横道时,他应该停下来让道。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应当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人生活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九条侵犯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以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侵犯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被侵权人所受的损失给予赔偿;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所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与侵权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四。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九十二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机动车应当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超过责任限额的交通事故,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负同等事故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对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无事故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2万元。在高速公路和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道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一万元。

动词 (verb的缩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全国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限额。

不及物动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人身权益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利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一是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3)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了赔偿,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第三者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确认,但有相反证据证明可以推翻的除外。

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五条:强制保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人员和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人在每次保险事故中对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限额。其中,无责任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在下列赔偿限额内对每次事故进行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不负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在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发生的交通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被保险人根据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赔偿限额负责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的赔偿。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不足的;

(四)其他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的情形。

瑕疵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解决的,不再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足够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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