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他人银行卡是违法行为,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实际情况下,银行卡也被视为信用卡。所以,无论是购买、持有银行卡还是信用卡,都可以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假信用卡,或者明知是假空白色信用卡,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
(四)向他人出售、购买、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2.关于办理影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知是白色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信用卡而持有或者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假空白色信用卡而持有或者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向他人出售、购买、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请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