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四类会议标准


一类会议。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要求各盟市或自治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党代会、党委、纪委、人大、人大常委会、CPPCC全委会、政协常委会会议原则上按ⅰ类会议执行。

二类会议。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需要各盟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大会原则上按二类会议执行。

第三类会议。各单位召开的地区工作会议。

四种会议。除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专题会议或业务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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