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低一级的法院称为什么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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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的地方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
在中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此外,还有专门的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其中,第一审一般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常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在区县一级及以下,乡镇的称为法庭。
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基层的地方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
从称谓上看,基层法院的名称是 XX县(市、区)人民法院 ,而不出现 基层 文字。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名法官组成。设立了一个刑事法院、一个民事法院和一个经济法院,有一名院长和几名副院长。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和民事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除审理案件外,还审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法律事务作出的是否立案等程序性决定,称为裁定;案件的实质性审判决定称为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案件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实行合议。
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以及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问题。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更换人民法院院长的,须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助理法官由同级人民法院任免。
人民法院还有书记员、执行员、法医、司法警察等。
各级法院要接受同级地方党委政法委的领导。